人工授精是指采用人工方法将男性精液注入女性的宫颈或宫腔,以协助实现怀孕的方法。它主要应用于男性不育的情况。人工授精可以分为配偶间人工授精和非配偶间人工授精两种。当男性存在性器官异常,如阴茎短小、尿道下裂、阳痿、早泄等症状或女性存在子宫颈狭窄、不明原因不孕等情况时,可以考虑使用配偶间人工授精。

19世纪末就已经有了人工授精的记载。由于男性不育和男女双方因素在不育中所占的比例相当大。
人工授精作为一种重要的治疗手段不可忽视。然而,人工授精,尤其是涉及供精者的人工授精会涉及到法律、道德、伦理等社会问题,以及遗传病、传染病等一系列问题,必须严格掌握,以避免滥用。人工授精技术真正在临床上成功应用于1950年代。1953年,美国首先使用低温储存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我国湖南医学院于1983年成功使用冷藏精液进行人工授精。1984年,上海二医院采用精子清洗方法成功进行了人工授精。国内的北京、青岛、广州等地也开始开展人工授精。
人工授精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严重尿道下裂、逆行射精、勃起障碍、无精症、少精症、弱精症、精液不液化等。有些由女性引起的不育问题,如阴道痉挛、子宫颈细小、子宫颈粘液异常、性交后试验不良等也可以通过人工授精来解决。另外,在免疫学原因不育等特殊情况中,夫妇双方均为同一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的杂合体或男性患有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也可以借助人工授精的方式来产子,以避免不健康的后代。
(1)原夫精液问题:主要是指原先夫妇的精液中的精子数量较少,需要多次收集精液并冷冻保存,累积到足够数量后一次性注入妻子的生殖道。对于存在逆行射精的患者,可以采用特殊方式收集精液,进行人工授精,从而有可能实现生育。
(2) 提供精子的来源主要是因为丈夫患有无精症或遗传病,不适宜直接进行生育,需要通过志愿者提供的精液进行人工授精。
(3) 混合精液:将供应者的精液与原丈夫的精液混合。主要适用于患有少精症的丈夫。由于有原配丈夫的精液参与,可以在夫妻心理上提供一定安慰。然而,我国各大医院目前尚未开展混合精液人工授精服务。
(4) 精子悬浮液:经过特殊处理的精子样本,经减少体积处理,使活跃精子数量增加,并降低炎症细胞、抗精抗体及前列腺素等影响生育力的物质含量,适合用于特殊的受孕需求。
首先,我们需要对接受人工授精的不育女性进行详细的妇科检查。这包括检查内外生殖器是否正常,子宫内膜活检腺体分泌是否良好,双侧输卵管是否通畅等。只有当这些检查结果正常时,才具备接受人工授精的条件。 接下来,为了选择最佳的授精时间。我们经常使用一些方法来估算排卵日。比如测量基础体温、观察宫颈粘液(一般在排卵前4~5天变化最明显),连续测量尿中黄体生成素的高峰,以及进行阴道超声检查等。通过这些方法,我们可以更准确地确定最佳的授精时间。
在女性预计排卵日之前,当她和丈夫决定进行精子赠送时,可以通过手淫的方式取出精液。这个精液需要进行检查,确保密度和活动度都正常。然后,使用注射器和导管将精液注入女性的阴道、子宫颈周围和子宫颈管内。接下来,女性需要卧床休息2~3小时,以保持精液不会排出体外。
每个女性在月经周期中最多可以进行3次人工授精。首次开始在排卵日前72小时,然后分别在排卵日前24小时和排卵后24小时各进行1次。如果在一个周期内没有怀孕,可以连续进行几个周期的尝试。需要的话,可以使用药物来诱导排卵,调整排卵期,提高怀孕的几率。一般以尝试12个周期来判断人工授精的成功与否。
1、接受赠与的人需要进行全面检查,包括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和血型等,并且还需了解赠与者的外貌和智力状况。同一供精者的精液用于怀孕5次后,就不再使用,以避免后代结婚的可能性。
2、如果女性患有全身性疾病或传染病,严重影响生殖器官的正常发育或导致畸形,或者宫颈糜烂严重到无法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实施。
3、供精者提供的精液通过人工授精并不等同于夫妻双方的精卵结合,这可能引发伦理和法律问题。然而,通过精子提供者的精液人工授精可以解决男性因素导致的不育问题,同时避免将男性的遗传疾病传给子孙,起到了优生的作用。但是,需要意识到人工授精涉及使用第三者的精子,可能会对婚姻家庭的统一性、夫妻的爱情以及对孩子的照顾产生破坏。因此,在接受人工授精前,需要作好充分的思想准备。